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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到资的新规定

2024-10-22 17:01 浏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第二条 规定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实缴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在2013年以前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比例、金额、时间有相应的明确的规定。在2013年公司法施行“认缴制”后,除了特殊行业的公司以外,大多数的公司设立就变成了“零门槛”,公司注册的数量激增,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1、 注册金额虚高,很多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很有实力,会把注册资本设置的很高,因为是认缴制同时实缴金额可以不对外公布,只需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备案就可以。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很多的“皮包公司”。一旦产生纠纷,,等到债权人提起诉讼偿还债务的时候才发新公司没有那么强的实力,导致债权难以兑现,产生坏账

2、 缴纳时间长,2013年后2024年以前,公司法对于公司缴纳期限没有限制,导致公司的到资期限畸长,再加上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延长。公司发展需要资金展开活动,要么股东投资,要么借款,如果进行借款等到需要股东实缴偿还债务的时候,股东以缴纳时间未到为拒绝缴纳。

3、 股权转让自由。在股转过程中,转让方可以用未到资来作为借口随意转让给他人。

基于上述问题,导致公司没有充足的资金,同时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在商业交易和合作的过程中,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评估存在的风险,增加了信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