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对孕妇的特别规定
拟稿人:长沙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我国刑事法律在强制措施、量刑规则及刑罚执行等方面对孕妇都有特别的规定:
一、强制措施的特殊保护
其一、怀孕或哺乳期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即使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会被取保候审。
其二、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不适宜羁押的,可改为监视居住,在指定居所接受监督,避免羁押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
二、量刑规则的特殊规定
其一、禁止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无论犯罪情节如何严重。此规定基于人道主义,保护胎儿生命权。
其二、优先适用缓刑
若孕妇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缓刑条件,法院应当宣告缓刑,无需收监执行。
三、刑罚执行的特别机制
其一、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怀孕妇女,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外接受监督直至分娩或哺乳期结束。
其二、死刑执行的终止
若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怀孕,应立即停止执行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续处理。
以上规定是我国刑事法律对胎儿生命权和孕妇健康权的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但我们万不可利用这些规则而刻意去做违法犯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