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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2022-06-09 13: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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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共七编内容。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家庭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意识的防范在自己“百年”后有可能发生的因遗产继承而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通过“遗嘱”的形式,对自己的财富进行提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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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 

制图 :师春雷(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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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前,《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遗嘱人可以对自己所立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如果有多份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因此,《继承法》规定,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需要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

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多样性总是先于法律的制定,鉴于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打印和录像形式的遗嘱,《继承法》对于实际生活中两大实务问题: 

打印的遗嘱在强行适用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时出现困境; 

书写不便的当事人无法签名并成立有效的代书遗嘱,没办法切实有效的解决。 

《民法典》对这两大实务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新增了两种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且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之原则予以废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遗嘱自由的权利。 

主笔|孙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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